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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司机醉酒撞人 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5-10-19 06:52:4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高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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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0月19日电 2004年,黑龙江省邮政易通汽车租赁公司将一辆全新轿车租给了哈尔滨市市民李铁伟。同年的6月,李铁伟醉酒后驾车在昏睡状态下将一对青年撞倒。今年7月7日,哈市道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铁伟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2万余元。因李铁伟无赔偿能力,法院判处易通汽车租赁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垫付责任。

  据省邮政易通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滕经理介绍,2004年2月15日,李铁伟在该公司以每天230元的价格承租一辆能载5人的凌帅轿车,这是一台刚刚出厂的新车,并在保质期和走合期内,出租前经交警部门检验合格。租车的李铁伟与易通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应尽的责任。同年6月12日19时许,李铁伟在大量饮酒后,驾车在哈市道里区经纬三道街由东向西逆行时,竟然睡着了。就在他昏昏欲睡时,轿车突然冲上了南侧的人行道,将行人贾某、姜某撞倒后,又冲下人行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铁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哈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贾某为重伤,姜某为轻微伤。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李铁伟被哈市警方刑事拘留。李铁伟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供述,他平时喝1瓶多啤酒就会多,出事那天却喝了3瓶多,开车时已经神志不清,并在开车时睡着了,所以才会肇事。

  随后,记者在滕经理提供的材料中看到,2004年9月末,伤者贾某以交通肇事为由,将李铁伟、易通汽车租赁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贾、姜二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民事赔偿。

  然而,这起交通肇事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等程序,历时一年多,哈市道里区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铁伟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2.4万余元。同时法院认为,易通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又是租赁经营人,对该车辆有经营管理和收取利润的权利,当其车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及财产损害事故时,应按民事法律原则承担垫付民事赔偿责任。8月26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易通公司的上诉不予支持,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黑龙江省邮政易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凯昕认为,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汽车租赁是高风险行业,如果租车人出事都让车主垫付,租赁公司就根本无法生存。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省内一些法律界人士。一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在租赁汽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目前,我国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规范只有1998年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其中也未提到对此类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但也有持不同观点的,认为这个案件“根本不存在法律空白”,也不是“法律滞后”问题,因为目前处理此类事故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该法的第三十一条中就已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黑龙江鸿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是法律不完善的一个显著体现,是无过错方承担了过错方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法院的判决虽保护了一方贾某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另一方易通公司的利益。易通公司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所垫付的费用,但法院已认为肇事司机无偿还能力,易通公司岂不是承担巨大风险追偿无望,那么易通公司的利益由谁来保护?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