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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构成犯罪受处罚
2005-11-03 14:13:31 来源:东北网—三江晚报  作者: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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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3日电 日前,一个由6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成员在二审中分别被判处9年至6个月的有期徒刑,收购赃物的被告人崔某被处以1000元罚金。2003年冬至2004年10月间,金永、李春波、李春有、崔有德、孙长青、苏海波这6名原审被告人流窜于富锦市城乡居民住宅,有分有合地盗窃狗、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共作案17起。原审被告人崔某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却收购赃物3次,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二审法院依据法律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