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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前,须明确几个问题
2005-11-15 10:03:4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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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5日电 笔者近日从媒体获悉,哈尔滨市本月将召开热费涨价的听证会,想了很多,有几个问题必须澄清。

  一、《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可见“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要在听证会上产生的。然而,有媒体在报道中说:“物价部门认为供热企业提出的价格调整申请,符合我市供热实际状况,调整供热价格是必要的。”如此做法,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吗?符合听证会的立法初衷吗?会前已有倾向性的意见,并且公之于众,这样的听证会还能公正吗?

  二、热是商品,要有偿使用,要有价格,但是决定这一商品价格的决不是简单的市场供求关系,而应该是该商品所涉及到的各方面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供热者、用热者三者是这个系统的平等的主体,为了维持系统的健康运行,三者都须付出代价,同时,三者也都应当在系统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单纯强调或偏重于哪一方,都会使这一系统失衡,不能有效运转甚至崩溃。而轻视其它因素,更多地考虑了燃料涨价这一因素,就要调高热价,是难有说服力的。

  三、成本是构成热的价格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个成本并不是某一企业或某些企业的个别成本,更不是落后企业的高成本,而是社会平均成本。申请热费涨价的企业究竟是一些什么类型的企业,反映了供热企业中哪个层次的要求,这些问题不明确,很难判断其诉求的合理性。

  目前的热费价格是2000年制定的,当时的热费收缴率为50%左右,而且,根据前瞻性的原则,肯定留有了一定的余地。虽说近期燃料涨价超过了正常的预期水平,但热费收缴率已由当年的50%上升到90%,技术装备的改进使热效率大幅度地提高,这些因素可以冲抵多少燃料成本的提高,应该有定性、定量的分析。

  目前,哈市供热单位几乎还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其管理水平、消耗控制水平都相对较低,再加上冗员等问题解决缓慢,其对成本上升的消化能力十分薄弱。这是造成供热成本较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解决供热成本较高问题应该首先解决体制和机制的问题,这是历史问题,应该记入改革的成本,由政府预算解决。转嫁责任,由现在的消费者承担是不公平的。

  四、目前实行的热价是统一的、无差别的,计价单位是使用面积平方米。同样使用面积的房间,由于层高不同,其消耗的热量是不同的,房间的用途不同,同样消耗热量取得的收益也是不同的。现行的热价是依据使用面积的原则测算制定的,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价格,在测算成本时将公企用房的热耗如实记入了分子,而将其耗热的面积却折扣后记入分母,应该说是一个极不科学、极不准确、可靠性难以说清的“荒数”,实质是使占使用面积绝大多数的居民通过热价补贴了公企用房。我认为,即使热价确需调整,也应该先改变测算方法再行操作,实行差别热价,使其更加合理。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