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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巨额电费“借鸡生蛋” 被判7年徒刑
2005-12-15 13:32:14 来源:大庆晚报  作者:孙学财 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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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5日电 大庆市某电费营业所31岁的出纳员贺平(化名),挪用电费款300余万元“入股”建楼。近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12月6日,记者采访了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据了解,这是让胡路检察院自建院以来,发生的挪用公款金额最大的案件。

  案件还原

  反贪局领导看病时获“内幕”

  今年4月初,让胡路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赵岩松在医院静点时,听人说某电费营业所的出纳员拿走了不少钱,现在还没还上。这看似平常的“侃大山”,却引起了这位老反贪干警的高度重视。

  第二天一上班,赵副局长就开始核实此事。经调查得知,该电费营业所上级单位的纪检部门发现了大量公款去向不明后,遂调查贺平,贺平已将挪用公款之事做了交代。

  不满于现状用公款“入股”

  4月4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传唤了贺平,贺平在其挪用公款的证据面前低下了头。

  贺平说,第一笔挪用的公款是20万元。2004年9月9日,贺平认识了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方名(化名),他是通过朋友无意中认识的方名的。

  后来,在一次闲聊中,方名说起了他的房地产公司现在正在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内建楼,急需资金,并想向贺平“借钱”,承诺一个月内一定把钱还上。方名说,借的钱算贺平“入股”,到时给贺平“分红”。

  贺平整日经手大量的现金,可是自己却拿着微薄的工资度日,总感觉钱不够用。

  贺平心里明白:公款不是自己的,不能挪用。但他转念一想,反正那些钱都在自己的手里,“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搞点“短期投资”,还能获得利益,然后再神不知鬼不觉地还上。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贺平利用经手、保管单位收缴电费的职务之便,从工商银行将单位的20万元现金取出,交给了方名,并与方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为:经协商,贺平在方名接受委托的大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现金20万元入股,年底分得现金红利10万元整,贺平答应可以继续投入资金,每年所得分红按投入资金多少分配……

  想要抽身时发现被“套牢”

  但20万元还没到还款日期,方名便又找到贺平:“你还得继续投点儿钱,现在公司的资金运转吃紧。”于是,贺平又从银行里取了20万元钱交给了方名。

  从此,方名经常找贺平“借钱”,从法院认定的数额上,可以看出,每次“借款”最多30万元,最少1万元,在仅仅4个月的时间里,共发生了20多笔款项:9月9日,20万;9月13日,20万;9月22日,18万;9月24日,30万……

  贺平以当月收缴的电费款冲平上月财务账目,从工商银行、邮政储蓄和建设银行共挪用公款260万元。他还截留单位财务和收费班交给他的电费款现金47万元,都交给了方名用于建楼。

  贺平说,他曾将每笔交给方名的钱都记在一个日记本上。后来有一天,他办事时,装着这个日记本的皮包被偷走了。从此,他交给方名的钱便没有了账目。

  贺平说,连他自己都不知道一共挪用了多少公款。

  当检察机关告诉贺平,他挪用的公款已经超过300万元时,贺平顿时傻了眼。贺平说,没想到他已经挪用了这么多公款,他自己一分钱也没花到,所有的钱都交给了方名投资建楼。

  后来,他不想继续投资时,已经迟了,他已经陷进去了,不能自拔。他只有硬着头皮继续给方名投资,期望能尽快将楼房建好出售,将挪用的资金堵上。

  法院判其有期徒刑7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份至2005年1月份,贺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7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在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前,贺平已在电费营业所的上级电力部门查账时,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作了交代,并同方名达成了还款计划。检察机关将挪用公款建设的25户楼房(价值300余万元)扣押,并返还给电力部门。

  法院认为,贺平认罪态度较好,亦有悔罪表现,并已将挪用的公款如数返还,又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贺平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针对此案,让胡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逄瑞川说,有一些刚上班时间不长的年轻人,看到别人住豪宅、开名车,心理就开始失衡。于是,一有机会就费尽心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案。他建议,工作繁忙的重要部门和单位,警示教育活动要经常进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