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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工伤保险
2005-12-30 05:22:3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高雷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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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30日电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哈尔滨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还规定,工伤保险费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自缴费次日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情况后又未按照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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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