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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2006-10-23 19:35:13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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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3日电 题: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钱福臣

  一、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和谐社会不一定是公平的社会。如果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着建立“和谐”社会的理想和规则,如果说儒家思想是体现“和谐”社会理想的思想,封建礼教则是意在建立“和谐”社会的理论规则。但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封建礼教中的“和谐”社会都是以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为本质要求的,因而我国封建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必然是一种带引号的和谐社会,是没有和虚伪的和谐社会。

  但我们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国家,因而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必然是公平和正义的和谐社会,是以公平为本质要求的和谐社会,是真正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的和谐社会。

  二、罗尔斯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

  罗尔斯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可以系统表述如下: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权总体系。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制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服务联系起来。

  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么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优先原则(正义优先于效力和福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与效力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必须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一般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予以平等地分配,出非任何此类善的不平等分配符合受惠最少者的利益。

  三、我国宪法对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和第一条优先规律。如,第33[条公民资格及其平等权]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群。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34条[参选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5条[基本政治自由]规定:中华归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宪法是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平等自由权原则,即“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权总体系。”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广泛的平等自由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自由权的限度,如“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等。这些限制都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第一条优先规则,即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我国宪法是对于社会和经济制度的规定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如果宪法第6条[公有制与按老分配原则]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主题、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则实际上是在机遇均等和共同富裕的前提下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如果将这条规定与第56条[纳税义务]和第45条[弱者获得救济的权利]联系起来,则会发现这种经济分配的不平等是“符合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而参考第34条[参选权]所规定的公民的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使这一原则“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

  四、我国宪法中体现的公平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政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所提出和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公平为本质要求的和谐社会,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体现出的公平和正义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政策落实,因而具有合宪性,获得了最高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