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黑龙江频道1月5日电 日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少见的因两只无证犬互咬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养狗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其责任由原告、被告各承担50%。
2006年9月12日下午,齐齐哈尔市居民崔某饲养的狼犬从自家仓房翻入赵某家院内,将赵某饲养多年的白色京巴犬咬死,为此双方协商不成,赵某报了警。但面对这起少见的因“犬咬犬”引起的纠纷,警察也觉得无计可施。赵某于是将崔某诉至富拉尔基区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饲养的狗都没有办理犬证,因此双方养狗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导致京巴狗死亡的损害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京巴狗死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因饲养的京巴狗由被告饲养的狼狗咬死,与被告发生争吵时触发心脏病,入院治疗1天,对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合理的费用,由原告、被告各承担50%,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等相关合理费用共计142. 18元。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