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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政府公示房屋成本可以有效扼制房价上涨
2007-01-30 07:49:2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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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30日电 在本届省政协会上,民进黑龙江省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公示房屋成本的集体提案。对于房屋成本究竟该不该公示、公示房屋成本是否侵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的争论,省政协委员表示,政府公示房屋成本可以有效扼制房价上涨,晒干房价中的“灰色费用”,保证社会公平与稳定。

  还有多少王树春式的购房人想看到明白账?

  2003年4月,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原动力区王树春原住地进行了动迁。动迁后,王树春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认购动迁原址新建的乐福小区住宅一套。协议签订后,王树春认为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高,便要求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定价依据。哈尔滨市物价局以开发商向物价部门提交的定价成本和计算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布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2003年11月,王树春将哈尔滨市物价局诉至道里区法院,要求物价部门公布该小区建设成本。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树春的诉讼请求,王树春随后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物价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应对王树春反映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哈市物价局对该判决不服,以“具体建设项目的成本属于个别成本,由于征地方式、拆迁补偿、建筑工程技术等不同,开发商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其中可能存在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所以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未经开发商允许,本机关不能公布”为由,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过七旬的王树春老人打了三年的官司终于胜诉了,哈尔滨市物价部门在价格信息网上公示了王树春老人所在的小区建设成本。

  哈尔滨市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房不仅乐福小区一处,有许许多多的王树春想知道自己已经购买的或将要购买的住房成本究竟有多大?开发商赚取的是不是阳光下的利润?

  公布房屋成本不侵犯商业秘密

  省政协委员、哈尔滨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凤军表示,公布房屋成本其实无所谓,不侵犯房产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苏凤军说,经济适用房成本,不外乎是由砖+水泥+钢筋+工资+税+设计费+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等构成的,除土地成本外,其他费用在建筑行业几乎是公开的,明眼人即使估算也不会出其左右。占开发成本大头儿的土地成本目前也实行了公开的招、拍、挂,所以,按理说,公布房屋成本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政府有明文规定,公开成本理所当然。

  省政协委员、省建设厅原厅长刘鲲对此也表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百姓的优惠住房政策,百姓有权知道开发商是否真正将政府的优惠给了自己。他还表示,不但经济适用房需要公示成本,涉及到群众生活、群众非常关心的一般性商品房也需要对社会公示成本。不能用保护开发商的商业秘密来做挡箭牌侵犯百姓的知情权。

  哈尔滨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朴从法律的层面对公布房屋成本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做了解释。他说,公示房屋成本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原因是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商品住房成本并非知识产权。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构成商品住房成本的砖、水泥钢筋、税费、贷款利息等等都是大家共知的。唯一不够透明的,或许只有土地价格,而这是由政府掌控的!此外,成本稍有区别的,不外乎是那些应该公开又不便公开的“灰色费用”。

  公示房屋成本是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需要

  公示房屋成本,并非哈尔滨首创,福建、江苏、浙江等地的一些城市早对房屋成本进行了公示,即便后续无声,但起码让百姓有机会看到了一个真实的房地产市场。

  “行为的背后是认识问题,也就是政府有关部门为谁服务的问题。”政协委员袁启鸿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品房不是普通的商品,作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住房无疑承载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当房价过快上涨,将部分百姓拒之门外时,只有政府伸出有形之手,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省政协委员袁邦泰认为,公示房屋成本能够晒干“灰色费用”,净化房地产市场。

  

责任编辑:李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