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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英代表:《物权法》意义深远 颁布实施恰逢其时
2007-03-09 20:28:13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曹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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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英

  东北网3月9日电(记者印蕾曹曦)历时十余年,多次审议,从起草、审议过程中所引起的社会关注看,《物权法》影响深远。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格外关注这部法律,南英代表认为,《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早通过。

  《物权法》有利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南英代表说,从《物权法(草案)》的内容看,符合宪法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其中一项主要权利。《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哪些是私有财产?如何证明财产的归属?财产权受到侵害怎么办?还必须要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几年前在北京发生过一位老人手持《宪法》阻止拆迁,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还是没保住的事情,此事曾被媒体广泛报道。这件事实际反映了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确有空白。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证明,宪法原则才能变成实在的权利,否则,宪法权利就可能落空。一般而言,财产权有四大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目前,债权主要有合同法保护,无形财产权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保护,股权有公司法、证券法保护,唯独最基本、最普遍的物权没有专门法律调整。没有物权法,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就不完整,宪法权利就不能完全实现。

  《物权法》颁布实施恰逢其时

  南英代表认为,由于《物权法》涉及每个人、每个单位的基本利益,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出台时机的把握确实应当十分慎重。物权的概念看起来比较陌生,但它并不是新的权利。20年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此后制定的许多法律,如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都有大量物权规范。司法实践中,早已在自觉运用物权法的一般理论和规则处理案件。只是由于理论和实践尚不成熟,没有在基本法律层面上制定统一的原则。通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社会财产总量有巨大增长,法人、个人拥有的财产从数量到种类也有明显增加;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更加紧密,也更加复杂。哪些物可以成为财产?谁是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尽快对这些财产关系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界定。可以说,目前无论是物权法的理论准备还是实践的迫切需要,《物权法》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早通过。

  南英代表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回应现实社会提出的所有问题、满足所有需要,物权法本身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以及根据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新情况,提炼总结新规则。南英代表赞成先颁布实施,通过实践检验、通过实践发展。

  南英代表建议,请有关部门抓紧对关联法律的制定,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出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加大对这部法律的社会教育和宣传。

责任编辑:李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