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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畸高养路费滞纳金比率将下调 由5%下调至5‰
2007-03-14 10:53:5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来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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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局长张智奎13日透露,黑龙江省畸高养路费滞纳金比率即将下调,统一执行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

  据介绍,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22日下发了《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通知》还针对个别地方擅自下调养路费征收标准,扰乱养路费正常征收秩序的实际明确提出:“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订和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已经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地区,要于2007年3月底前予以纠正”。

  据张智奎介绍,黑龙江省交通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已经制定了相关细则,待履行完一定程序后即可实施。新细则执行的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将由《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日收5%降到国务院统一规定的5‰,只有原来的1/10。

  据了解,与黑龙江省比邻的内蒙古自治区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养路费滞纳金新标准,由原来月费额的1%下调至5‰。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