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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个体户及其雇工可参加失业险
2007-05-21 17:49: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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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1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政策,全省将有5.2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110万雇工失业后将与大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通知》明确了这部分群体的参保办法,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要在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通知》规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实发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雇主按照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雇主及雇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及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由雇主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是应尽的义务,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将就此项工作开展监察,对拒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它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及再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截止目前全省共有5.2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110万雇工游离于失业保险制度之外。为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使劳动者在就业各阶段都能保证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省劳动部门经广泛调研并经省政府批准,制定出台了《通知》。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