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7日电 继伊春市在我国第一个推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后,黑龙江省将在3年内拿出40万公顷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三林”)进行流转试点。这40万公顷“三林”流转将以有偿转让为主,流转对象不仅针对林业职工,只要愿意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流转。这是记者从全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三年流转40万公顷“三林”
据悉,此次设立流转试点的目的是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坚持林地用途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按规定,流转的期限不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未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流转的范围包括:国有商品林中的天然次生低产林、人工中幼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除外;生态公益林地以外的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使用权;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所有和个人使用的林地使用权。
列入此次试点的单位有:宾县、克东县、宁安市、汤原县、密山市、萝北县、集贤县、爱辉区(黑河)、勃利县、嘉荫县、杜蒙县、绥棱县,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新华农场、建三江分局红卫农场、北安分局锦河农场、绥化分局嘉荫农场、哈尔滨分局沙河农场、红兴隆分局北兴农场、牡丹江分局八五五农场、九三分局尘山农场、齐齐哈尔分局绿色草原牧场。
对于流转林地的用途,此次试点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森林、林木、林地以何种形式流转,只能用于发展林业,可利用林下资源,从事林副产品采集、加工和销售,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严禁利用流转之机毁林开荒、乱侵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
流转收益归谁所有
对于流转收益究竟应该归谁,此前曾有过争议。关于此次流转试点的收益问题,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下发了关于我省“三林”流转试点流转收益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收益归属。
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林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林流转收益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级、本级2:8的比例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取得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职工养老保险,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以及补发拖欠林业职工工资等支出。省级收益主要用于平衡我省东西部地区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
同时,还规定流转收益只能用于林业,不能用来补充财政不足,否则不仅要取消试点,还要收缴违规使用的资金。
此次流转试点规定,流转工作必须听取集体成员或林场职工的意愿,大多数集体成员或林场职工不同意流转的,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不能强行要求流转。根据规定,集体林流转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流转价格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国有林流转必须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流转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前须经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实物量核查,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评估,评估结果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国有林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本林场职工可优先参与流转,并给予优惠,但每个职工优惠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流转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