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30日电 29日上午,鸡西市政府会堂掌声阵阵。覆盖全市200万群众医疗保障体系框架最后一环的城镇居民医保正式实施。作为我省3个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点市之一,鸡西将立足低标准起步、降低参保门槛,相关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实施细则也同时印发。
鸡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市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未成年居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年满18周岁以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方式和标准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家庭承担30元,政府补助6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家庭承担15元,政府补助75元;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90元,其中家庭承担130元,政府补助6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困居民190元,其中家庭承担38元,政府补助152元。
保障内容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医疗结构分别为300元、200元、15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50%。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6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2万元。学生儿童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住院待遇,最高支付3.8万元。门诊大病起付500元,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55%,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5000元。今年年底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以后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在2万元基础上再上调1万元。
据了解,到今年年底,鸡西市区44.7万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人参保率将达50%以上,2008年将达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