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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金将按建筑面积缴存 哈市将修订有关办法
2008-01-07 07:32:4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履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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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7日电 建设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的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规对哈尔滨市有关现行政策有何影响?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哈尔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仍按2006年2月15日颁行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但该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日前均已提上日程。

  据悉,两部委日前下发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1998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替代法规,它将原《办法》按房屋售价收取维修资金的做法,改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据了解,哈尔滨市自2006年2月15日起实施《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归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住宅的建安成本为基数进行缴存。同时,根据市房产住宅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物价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发布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成本价的通知》,将现阶段的建安成本价定为“未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由业主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