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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城镇企退人员养老金 平均增95元/月
2008-01-15 16:36:2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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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5日电(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施行。根据该方案,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将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平均增幅为95元/月。此次调整对退休较早和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此次调整涉及企业退休人员230.67万人,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将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普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根据该方案,此次调整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

  普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退休退职时间增加。即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1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07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第二部分按个人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三类人员待遇适当增发

  在普遍增加的基础上,此次调整还对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

  按照方案,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在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且退休时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并且退休时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人高级技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上述普遍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适当增发人员中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其中一项最高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岁的退休人员,除按上述普调和倾斜外,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待遇过低者有补偿措施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70元的,调整到370元。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本次调待三大特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赵志刚介绍说,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与前三年调整有三点不同。一是2005、2006和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而2008年提前到1月1日。二是调整标准的确定,由原来的“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改为“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明确了上调幅度。三是国家首次明文规定“调整时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