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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年内完成 失业者纳入再就业扶持
2008-01-17 08:59:0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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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7日电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今年哈尔滨市将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采取重组改制、分立改制、产权出售、清算解散及其他改制形式实施改革,力争上半年有实质性进展,下半年全面推进,年底前将基本完成具备改革条件企业的改革任务。

  因企制宜,多种形式实施改革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将根据其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等情况,采取因企制宜、分类推进、并改结合、分步实施的办法。

  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将进行资产重组,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将依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实行分立改制,使之脱离母体,面向社会吸纳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和社会资本,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资产及债权比较清晰的厂办大集体,将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理债务的基础上,采取产权出售形式,通过职工收购组建股份制企业或面向社会拍卖等方式进行出售;对于不具备改制重组条件或长期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清算财产、解散企业或依法破产。根据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还可采取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范围内的其他改制形式。

  经济补偿,兼顾各方承受能力

  据悉,哈尔滨市在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将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落实经济补偿金支付渠道,在厂办大集体企业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主办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对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且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以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补偿金时扣除。

  下岗失业人员享国企同等政策

  按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其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将根据《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对于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将进行失业保险登记,补缴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市属统筹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将为其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其退休人员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贴60%,个人承担40%)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根据国务院、省及市有关规定,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等政策。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