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2日电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养子和养女都称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经区、市两级法院审判,两名当事人才服判息诉。这起2007年年末发生在哈市松北区的遗产继承案,因两名当事人是表兄妹,而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因此格外引人注目。20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多年不育收养外甥当养子
家住哈市松北区松浦镇的吴春和高霞夫妇自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56年10月5日,高霞将妹妹于当年8月29日出生的儿子过继来当养子,并将其改名为吴燕生。此后,吴燕生与高霞夫妇一直生活在一起,并以母子和父子相称,但是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过在吴春家的户口本上,吴燕生的身份是长子。
1967年,吴春因病去世,高霞一直没有再婚。1976年,吴燕生到青岛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出。
嫌孤单收养侄女为养女
儿子走后,高霞一个人生活感到很孤单,又与弟弟高兴商议,将弟弟11岁的女儿高阳春过继给她,并将高阳春迁入高霞的户口中,但仍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01年12月12日,高霞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吴燕生因单位有事儿没有赶回来料理养母的后事,高阳春则以女儿的身份为高霞办理了后事。
争房产表兄妹两上法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在高霞的户口本上有了合法的女儿身份,再加上高霞去世后为其打灵幡、摔盆,吴燕生并未回来料理后事,因此高阳春认为,她应该是高霞财产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故高霞去世后,高阳春将高霞的一处建筑面积为26.83平方米的住房据为己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拿走。
2007年5月,得知此事的吴燕生以自己才是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高阳春损害了他的合法利益为由将高阳春诉至法院。
松北区法院一审认为,吴燕生与高霞夫妇以父(母)子相称、一起生活直至工作后离开,虽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其收养关系已获得亲友及群众的认可,为合法的;高阳春虽未与高霞以母女相称,但其收养关系也得到亲友及群众的认可,收养关系同样有效,故各自继承一半房屋。
吴燕生不服判决,上诉到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根据高霞的妹妹高彩及吴春的妹妹吴英的证实,吴燕生与高霞、吴春夫妇以父母相称生活多年,并改姓“吴”,双方虽未办理收养关系,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高阳春虽然也过继给高霞为女儿,但是高阳春称高霞为大姑,与亲生父母住在一起,高霞也没有抚养过高阳春,亲属又予以否认,所以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撤销松北区的一审判决,房产由吴燕生独自继承。
此案判决依据旧法规
此案的审判长、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郎晓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吴燕生、高阳春与高霞夫妇的收养关系确立均在法规实施之前。根据法规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同样,养子、养女继承养父母的财产,除养父母合法有效的书面和口头遗嘱外,也是以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手续为准,否则也无权继承。本案中,高霞夫妇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有效遗嘱,收养关系如何确认又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因此,法院在审判中依据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