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旧)科技·卫生
搜 索
中小学生转学不考试 《哈市学籍管理》将施行
2008-02-26 06:50:0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2月26日电 哈尔滨市近日出台的《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在入学、转学、借读等方面的内容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

  评价成绩不合格发结业证

  《办法》规定,学校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校

  《办法》规定,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办法》规定,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哈尔滨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考试

  《办法》规定,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按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按规定,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市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哈尔滨市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办法》规定,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学籍城区学生年底前建完

  《办法》规定,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按规定,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据了解,到今年年底前,哈尔滨市城区30万小学、初中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将全部建立完毕。

  入学小学入学6周岁

  《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

  按规定,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办法》特别规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按规定,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