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6日电 记者25日从哈尔滨市教育局获悉,《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到2008年底,哈市城区30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全部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届时,假学籍将无处藏身。
据介绍,哈市目前使用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是1987年制定的,已经与哈市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而且2006年出台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有了更明确、更高的要求,新办法的出台正是教育发展实际的需要。
公办学校免试入学
据了解,新办法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要求,如明确规定小学的入学年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免试入学等。新办法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6岁。盲、聋哑、弱智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新办法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条规定的制定为杜绝中小学入学考试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生学籍统一管理
新办法规定,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哈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电子学籍管理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假学籍的存在,使得今后的招生改革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更加公平。
民办校不收借读生
与原有学籍管理规定相比,新办法内容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如对转学、借读等的含义、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毕业学年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新办法规定,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