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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应为员工缴社保 哈尔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2008-02-29 09:30:0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忠民 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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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9日讯 28日,哈尔市政府法制办将《哈尔滨市规范劳务中介和企业用工条例(草案)》在网上(网址://www.hrblaw.gov.cn)”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据悉,该《条例》在劳务派遣、企业用工、职业介绍等方面都做了详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条例规定,劳务输入单位应当履行“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义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查对用工来源,用工单位不得转让劳动者。

  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禁止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工资转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放。

  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没有约定工资标准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同工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从事建筑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