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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行业新规 影楼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两倍赔偿
2008-03-13 18:18:33 来源:东北网  作者:邵云凯 杜筱 杨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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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讯 ( 邵云凯 记者 杜筱 杨尚峰 )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3·15新闻通报会获悉,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省摄影行业协会对原有的《黑龙江省照像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在全国率先施行统一服务合同文本,新《办法》将于2008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推介、展示的样片、样本和样品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依据,具有不可替代性,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的样式、规格和质量标准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照片输出、照片装帧等服务时,不得改变双方事先约定的品质或使用替代材料,因经营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按照价款的两倍赔偿。经营者在照片输出加工过程中,造成电子影像文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减免50%的价款,并按原来的照片输出要求加工。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取已做好的影像产品,经营者应负责保管六个月,在保管期限内,若因经营者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经营者应当重做、修理、退款。

  新《办法》还增加了保值服务条款,双方可就保值金额与服务内容进行约定,但经营者收取保值费不得高于保值金额的3%。

  据了解,原《黑龙江省照像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是1999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十年过去了,随着摄影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依原有《办法》已无法解决现在的有关争议。依据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办法》将原来的“照像业”改为“摄影业”。新《办法》对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容易发生的争议做出了相应规定。

  新《办法》在全国摄影行业率先制定施行统一服务合同文本,明确规定,摄影业经营者应当实行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省摄影行业协会推荐的规范性摄影服务合同文本、照片输出及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文本、婚纱礼服租用合同文本、婚庆纪实摄影摄像服务合同文本,规范地在服务合同中写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取片(取件)时间、拍摄方式和其他有关项目,严格按服务合同履行义务,严格保证摄影、照片输出制作的质量。对定金数额、违约责任、保管责任、保值收费限额等事项,统一合同文本中均有列出。统一合同文本的推行将有利于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摄影消费纠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影像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