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用工后不给予补偿
2008-03-17 11:27:3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编辑同志:

  我在哈尔滨市一家生产牛奶的单位上班3年了,主要就是从早晨3点到7点给住户送牛奶,现在由于单位效益不好,通知我不用上班了,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何先生

  律师:依据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你和单位之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可以随时通知你终止用工,并不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