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在同一户口并共同居住的成员总和。
同一户口临时迁出的家庭成员是现役军人、在校就读学生的,应当由所在部队、学校提供证明材料,计入家庭人口总数;是判刑劳教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证明材料,计入家庭人口总数。
城镇户口中的非城镇人口不计入家庭人口总数。
户口已迁至在哈院校的外地学生在哈就读期间,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与前配偶同一户口未迁出的,离异夫妇双方应当分别进行申请,需提供离婚证明及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非亲属关系同一户口成员应当分别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应当由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核实。
问: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如何认定?
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家庭人口总收入之和扣除缴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收入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2.经营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的净收入。
3.离退休金收入,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者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并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的离退休金。
4.其他经营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项收入外经常性发生的收入,如房屋租金、股息、红利、低保金等。
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家庭住房情况及无工作单位的成员收入情况,应当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核实。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无工作单位家庭成员,收入应当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进行核实。
问: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如何认定?
答: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所有权或者公房承租权的住房面积之和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
离异夫妇双方将原居住房屋更名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名下,离异夫妇分别申请时,子女名下的房产应当计入监护一方家庭的住房面积。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应当按相关文件上标注的面积计算。
同一住址多个户口的,应当分别进行申请。包括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在内的家庭,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面积之和(包括户籍地房屋)计算;其他各户住房面积不包括户籍地房屋。
家庭成员住在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单位所有的,应按照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