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3日讯 为了推进“烂尾楼”的复建工作,改善城市景观,2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出台了《关于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出可依法调整规划、“一站式”审批服务等若干举措来促进哈尔滨市停缓建项目的复建工作。而对于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建设单位无力继续建设不能启动和开工复建的停缓建项目,将由哈尔滨市政府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意见》规定,哈尔滨市停缓建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不含呼兰、阿城2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建项目停缓建超过2年以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容貌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一期工程竣工,二期工程尚未启动的项目)。2005年12月31日以后出现的停缓建项目则不在此范围内。
据悉,鉴于停缓建工程项目大多是根据当时市场形势确定的项目性质和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形势变化,一些项目的规划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哈尔滨市规定,启动复建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对相关项目规划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可适当调整项目使用性质。对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改变项目的使用性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相关群众利益的情况下,允许调整项目容积率,适当增加相应建设规模。停缓建项目复建工程,可以不配建廉租房。
此外,各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部门,对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要予以大力支持,减少审批环节,提供快捷有效服务。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实行部门代办制,各部门要指定代办人,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审批。
《意见》提出,停缓建工程复建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停缓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出具检测报告。对质量安全现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复建工程质量安全,否则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