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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不得与居民共用楼道
2008-04-26 09:15:4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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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6日讯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张学柱对《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前全省已有公共场所13.36万个,特种行业1.38万个。

  《条例》对旅馆业、公章刻字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五种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重新做了规定。同时,将新兴的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需要由公安机关实行特殊管理的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信托寄卖业等行业纳入到特种行业中。

  《条例》规定,开办旅店、开锁、典当等行业场所必须具备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经营场所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等基本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基本条件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或执照。包括开办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的,在申请营业执照时也必须达到这些条件。

  《条例》对旅馆业重新进行了界定,将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办事处等形式提供食宿休息服务的行业均纳入旅馆业进行管理。对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超过零时就应按规定对留宿人员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违反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如果利用专业技术从事犯罪活动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不得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到居民家开入户门锁,开锁人、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公安派出所查验、出具登记证明后,由物业(社区)管理人员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人员到场,方可开启。

  新《条例》是去年12月1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5月1日废止。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