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9日讯(衣晓峰 冯佳音 记者杜筱) 记者29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为突出社区卫生服务作用,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日前,省卫生厅发出通知,确定将精神病防治和结核病控制工作纳入全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通知要求,在区级卫生部门领导、组织、协调下,以社区和街道为单位,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每个街道成立若干个由居委会干部、社区卫生人员、患者家属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看护小组,对所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和康复指导。
对辖区内已确诊的精神病患者,每人建立病历卡片,由病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每月统计上报一次。遇有新发的病人或复发的病人,接到电话呼救时,医护人员要立即出诊,一般情况下应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出诊时,若遇有患者躁动、伤人、有严重的自杀行为时应立即转诊,并按转诊制度执行。
对新发精神病人,要在72小时内上报并建档、立卡;对失踪、走失、死亡的精神病患者须在72小时内上报;对病情加重或扰乱社会治安的病人,应及时联系当地精神卫生机构专科医生会诊,做出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要督促患者坚持服药,定期随访,对病情稳定的两个月随访一次,对病情不稳定的随时随访。
通知要求,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及时转诊到本社区所属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前来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交给病人,一份送达所辖结核病防治机构,一份自存,并填写转诊记录。
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到本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追踪通知单后,应在3日内根据追访通知单的地址,追踪并动员患者前往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和治疗,同时对每例病人全疗程访视不少于4次,访视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教育、核实服药情况,督促患者按期到门诊取药和复查。
通知强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须认真制定社区结核病防治计划和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社区医务人员结核病知识的培训,督导检查评估本地结核病控制情况。结核病防治机构须认真指导社区开展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对结核病人的督导化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