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5日讯 日前,《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在全国率先出台发展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该条例共分8章62条,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与1998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比,新增条目30条,修改或完善23条。
条例规定,“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规定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可以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中医药医疗从业人员执业和申办医疗机构不受年龄限制。并结合中医、中药不分家的特点,对中医医疗机构院内制剂使用放宽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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