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7日讯(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于近日做出调整,新标准自今年7月起实施,欠发部分将于近日一并补齐。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人/月;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抗战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900元/人/月;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调整时间为今年的7月1日。
此次调整所需经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由省财政负责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对于已经按今年1月1日“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享受护理费的,采取与新标准对比增差的办法进行,已经达到新标准的不再增加。
据介绍,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部分群体的生活困难。但部分离休人员年龄普遍较大,身体状况不好、医疗负担较重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此,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对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再次进行调整,以帮助其解决上述困难,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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