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供热企业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人员垫付热费
2008-10-17 14:53:5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宝森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7日讯 记者从16日召开的哈尔滨市供热动员大会上获悉,哈尔滨市加强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力度,确定了供热保障对象,不许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

  据了解,哈尔滨市确定了今年供热保障“七种人”: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有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热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承担的90%热费。供热保障对象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除离休人员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执行,超出标准的由个人承担。

  市政府要求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各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资格,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供热保障实行网上审批、网上查询,杜绝弄虚作假骗取供热保障补贴资金。

  在热费交缴方面,凡是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拒不支付或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对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限热或停热。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