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承担10%热费
2008-10-17 16:24:1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7日讯 按照《通知》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此外,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新建房屋在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