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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行动”公判大会现场
东北网10月31日讯 (解娟 王玉堂记者 赵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秋风行动”公判会,集中公开宣判了哈尔滨市两级法院近期审理的十六起抢劫、抢夺、盗窃案件。27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等被判拘役三个月至死刑。其中,被告人张永生、徐亚彬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明、徐建国、李志、刘志刚、高闯被判死刑。
被告人张艳香、李学明,在哈尔滨市火车站前,以接站的名义,将被害人带到旅店房间内。张艳香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诱饵使其放松警惕,伺机盗窃财物。二人均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浴池服务员被告人李响,趁吧台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存放在吧台内的物品盗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刘强,在刚刚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入室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某搬家公司职工被告人唐雷,在工作时将顾客财物盗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四万五千一百五十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唐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赵辉、宋宝才有分有合,先后在哈尔滨市区内各地实施盗窃犯罪共37起,盗得财物十万余元。被告人高铭实施收购赃物犯罪1起,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元。
被告人赵辉、宋宝才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元。
上诉人王文阁(曾用名王文革)在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驾驶摩托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建议街,趁人不备,抢走拎包,作案两起,抢夺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文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王文阁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姜立志于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采取冒充物业公司人员以关闭暖气水闸手段,先后8次骗开被害人家房门,入户抢劫。共抢劫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二万余元,并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5人。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姜立志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永生携带凶器入室行窃败露后,当场实施暴力,索要、逼取钱财,致被害人死亡,因其犯罪后自首,法院依法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明伙同赵志华(已因病死亡)预谋绑架卖淫女后采用威胁手段勒索钱财。共实施抢劫犯罪3起,犯罪中杀死一人,抢得款物合计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实施绑架犯罪1起,勒索赎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元。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徐建国于2007年11月间,不定时承揽某代理商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售后安装及维修服务,利用其热水器维修人员的身份,入户实施抢劫,并杀死一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徐建国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