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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4050)人员将享受补贴
2008-12-21 10:39: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林乐君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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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1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此次给予补贴的还包括招用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的企业。

  按规定,各类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将被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上述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的,在相应期间内也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0%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另外,上述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将给予其实际缴费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