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日讯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今日起开始实施。今后,哈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等五项内容。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的,要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等材料。用人单位招人后,还要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该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时要严格查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求职者个人信息。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要退还求职者所交的费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职业介绍许可证》禁止涂改、转让、出租。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行政部门还要为非全日制等灵活劳务用工提供固定劳务交易场所。
同时,《条例》还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用工予以了规范。按规定,今后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的,要出示本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其中,招用人员简章要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招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予以注明。
今后,用人单位招人要进行用工登记,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强的用人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要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对投诉、检举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和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同时《条例》还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罚则,如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提供虚假职位信息,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为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最高罚款3万元。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