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4日讯 (记者 王凌霞) 记者3日从哈尔滨市工商局获悉,2008年,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咨询、申诉、举报29381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32万余元。哈尔滨市2008年消费投诉十大案例公布。
案例一:消费者刘先生在某通信商场购买一款手机,使用不到10天手机出现杂音,消费者找到商场,商场为其更换了一台新机,在更换7日之内通话杂音依然存在。消费者提出退机,商场却以超过退机期限和人为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机。经调解,商家同意为刘先生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全款。
案例二:2008年1月3日,消费者陈某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台某品牌健身器材公司销售的价格为1338元塑身踏步机。1月26日该公司的送货员将踏步机送到陈某家中。1月28日踏步机出现液晶显示器失灵,塑料轴承破裂等故障,无法继续使用。陈某向该公司反映要求调换,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说要研究一下再答复,之后就没有了回音,1月31日他再给该公司打电话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陈某向电视台反映情况,电视台称只负责播出广告,不对产品质量负责。经调节,直销店为其调换一台新的踏步机。
案例三:巴彦县农民陈先生在巴彦县西集镇农用机械商店购买的3台山东大丰王牌联合农用收割机,使用不到15天,就连续出现变速箱、半轴、后桥等主要部件故障问题,要求退货。当地10余户农民购买此类农用机械后在使用过程中,都不同程度的出现故障问题。12315指挥中心接报后,集中受理农民投诉,最终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
案例四:2008年6月,消费者李先生在开发区的东方家园购买了一套价格为10288品牌家具,在验货时发现床头处有约30公分长的裂痕,此后,李先生在半年的时间里多次与经销商沟通,但商家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经12315工作人员调解,最终由经销商赔偿李先生2000元损失费。
案例五: 2008年7月8日,消费者周先生从道里区某汽车经销店购买了一台价值为54万元的某品牌轿车,行驶不到5000公里,便出现了变速箱漏油和发动机有异响问题,周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给予解决,当时维修部门答复车没有问题,属正常现象。当车行驶至7700公里时,变速箱漏油更加严重了,己达到不能行驶的程度,周先生要求退车,并提出赔偿事宜。经12315工作人员调节后,汽车经销商负责为周先生将车修理好,付给消费者包括车用物品在内的赔偿金40000元整,免费保养维修20次。
案例六:消费者于叶滨于2008年3月在位于我市南岗区教化街49号的精英数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格为4600元的某品牌电脑(未开正规发票),使用半年后,电脑出现黑屏现象,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于先生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处理。12315指挥中心根据事实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达成经销商一次性为消费者于叶滨退清全款(4600元),并向消费者道歉。
案例七:2008年10月份,女大学生陈某与王某两人在南岗区购物时,轻信了美容院工作人员关于免费测试皮肤并有赠品的宣传,来到远大商务公寓附近某美容院后,分别被服务人员安排到两个房间,并开始给两人面部涂抹白色膏状物,让她们等到膏状物自然干燥后再做测试,但等了近半个小时仍然不见干,王某提出不做测试,欲离开美容院,请服务人员将膏状物洗掉,这时一位自称美容院经理的人出来说,如果不做测试清洗面部需收每人79元服务费,或者购买一套售价300元的“欧莱亚”化妆品,遭到王某拒绝后,房间门口又出现了两名打手模样的男子,经理威胁说不交钱就不准离开,也不许王某给别人打电话或报警,后经讨价还价,王某花了250元买了一套“欧莱亚”化妆品,对方才同意其离开,陈某也被迫花250元买了一套同样的化妆品。 12315指挥中心接经核查,该美容院确实存在强制消费和销售假冒商品的问题,且无照经营,辖区工商所对该美容院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八: 2008年11月初,消费者金某反映,从7月份开始,某通讯公司在没有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开通了短信定餐VIP业务,每月收取资费15元,消费者知情后向该公司反映,无果。12315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由该公司双倍退还给消费者金某120元。
案例九:2008年12月5日,方正县消费者李女士在道外区某皮草城花15000元购买了一件裘皮大衣,4天后发现,大衣的腰部装饰物掉落且肩部毛皮接缝处不整齐。李女士通过电话与经销商联系未果,便带着大衣来到12315指挥中心投诉,经查,大衣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经12315工作人员约谈经销商,最终按发票价格退货。
案例十:2008年12月28日,残疾军人张国良先生来到12315指挥中心反映,他于2005年12月1日在南岗区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价格为11500元某品牌等离子电视机,使用3年后出现故障,维修时发现显示屏与说明书不符,机体显示屏为三星品牌,而说明书标注为日本富士通品牌,张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经12315工作人员调节,双方最终达成按发票价格退清全款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