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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温氏”中介承诺无税费 买主交首付后又反悔
2009-04-17 09:50:4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李鹏远 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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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7日讯 今年2月,哈尔滨市民杨春玲在哈尔滨温氏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看中了一套房产,当时“温氏”中介的业务员和业务经理均告知杨春玲无须交纳任何税费。然而杨春玲在交纳了5万元的首付款、3500元中介费、800元代办费和2700元定金后,原房主却告知杨春玲要交纳1600元钱的个人所得税。而此时“温氏”称,杨春玲要解除合同,需承担双倍定金损失,中介费也不予退还。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买房前中介坚称没税费

  在哈市某医药公司任职的杨春玲女士,在今年2月份看到了由哈市温氏房地产经济咨询公司刊发的一条卖房信息。2月18日,在“温氏”业务员的引导下,她看了位于哈市南直路信恒现代城的一套房产。杨春玲当即对该二手房表示满意,并向业务员询问了购买该房的具体情况。在询问过程中,“温氏”的业务员明确告诉杨春玲,该房产没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过详细询问,杨春玲决定购买此二手房并与“温氏”的业务员一起约原房主到“温氏”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

  杨春玲说,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她看到合同中约定,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过程中的费用由她承担,因此她反复询问“温氏”房产公司的业务员和另一位姓王的经理,再次确认了自己应该交纳的费用。

  买房时冒出千余元税费

  2月24日,杨春玲向“温氏”交齐首付款后,杨春玲与房主及“温氏”房产公司的另一位工作人员来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在与原房主交谈中得知,该二手房购买期限未满5年,根据相关规定,卖出该房产要交纳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原房主未同意承担这项费用。

  杨春玲当即与“温氏”的业务员通电话,该业务员仍然表示,这套房产没有个人所得税。但之后的几次通话,“温氏”房产公司的业务员又表示,该房产年限未满,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卖方不愿意承担该费用。在此情况下,杨春玲要求解除购买合同,但“温氏”房产公司表示,如果解除合同,杨春玲需要承担双倍定金的损失,并且中介费也不予返还。

  此时,杨春玲已经支付了中介费3500元、代办费800元、定金2700元和首付款50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不购买这套二手房,杨女士将损失近万元。无奈之下,杨女士只能在“温氏”房产公司的安排下继续履行合同。

  中介表示“卖方隐瞒没办法”

  4月16日,记者来到位于哈市南岗区分部街1号的“温氏”房地产公司,该公司的许之顺副总经理表示,由于是原房主故意向“温氏”房产公司和杨女士隐瞒了该房屋购买期限未满5年的情况,所以“温氏”房产公司并没有责任。但是公司愿意尽量帮助杨女士协调,由卖方来承担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至于结果也要看卖方的态度。

  律师认为:中介涉嫌欺诈应担责

  就杨女士购买二手房的遭遇,记者采访了哈市仲法律师事务所的阎兆明律师。据阎律师介绍,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是一种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买方或者卖方付给房产中介公司服务费,房产中介公司就要在交易中为双方服务,并且有义务告知交易中产生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交易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双方协商。而在杨春玲的购房纠纷中,虽然合同中约定办理手续过程中的费用由杨春玲承担,但交易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一项,房产中介公司并没有事先告知杨春玲。像这种在交易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的可以视为欺诈,并且房产中介公司在为交易双方服务的过程中为了促成该交易成功以赚得佣金,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杨春玲认为,她已经交纳了3500元钱的中介费,“温氏”中介理应向她告知真实情况,而中介业务员却一直没有告知她该套房产需要交纳1600元钱的税费,中介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