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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建改建项目配建停车位 9类区域必须设停车场
2009-11-05 07:33:0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东北网11月5日讯 记者4日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获悉,《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近日颁布实施。按照《规定》,从11月1日起,哈市城区新建、改建建设项目中,一般住宅每两户至少配建一个停车泊位,商业中心按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至少配建一个停车泊位。同时,各类建筑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公共停车场(库)。
据了解,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为,建筑面积3万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30个至50个,公共停车场(库)指标随着建筑面积增加而增多,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的,需配建泊位200个至350个。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于200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300米。
按《规定》,9类区域必须设置公共停车场:
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各类医院、旅馆
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
其他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