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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消协公布伊春市第一批“消费领域潜规则”
2010-03-15 10:56:54 来源:林城晚报  作者:王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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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伊春3月15日讯 所谓“消费领域潜规则”,是指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不公平、不合理,企业或行业不便或不敢向社会公开宣扬,却又往往长期实行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成文规则,或者所谓“商业惯例”。市消费者协会从2009年3月开始,在《林城晚报》和伊春消费网广泛征集“消费领域潜规则”。同时,全市各级消协工作人员、消费维权志愿者,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征集“消费领域潜规则”近百条,经市消协全面汇总分类整理后,将第一批“消费领域潜规则”向社会公布。

  打折、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实行“三包”。案例:一消费者买了因断码而打折的保暖内衣后,发现有袖口漏织现象欲退货,商家称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不实行三包,不予退货。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不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义务。

  酒店收取餐具消毒费。案例:李先生请朋友在一家酒店内就餐,吃完饭,服务员递过来他的消费账单,李先生发现,明细中一项写着“餐具费8元”。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商家未向消费者明确该费用或者该项目应由商家承担的,结账时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

  打折后不给开具发票。案例:王先生在一家酒店内就餐,吃完饭,服务员递过来他的消费账单,付款后索要发票时被告知,餐费已经打折不能开发票,要发票需要补交餐费。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在酒店消费后向酒店索要发票,酒店应当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代金券不找零。案例: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152元的食品,他给了收银员两张80元的代金券,超市应给他找8元钱,但收银员告诉他,使用代金券购物不能“找零”。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四十七条规定,代金券作为预付款方式消费时,经营者以任何借口拒绝给持卡消费者找零,或者要求一次性消费,都涉嫌强制消费。

  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使用面积乘系数的方式计算建筑面积。案例:张先生与某开发商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为“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但计价却以使用面积乘“建筑面积系数”“1.49”得出149平方米,然后再乘“建筑面积单价”2500元,得出的结果是按建筑面积单价得出的总房价款372500元。但在办理产权证后,却发现建筑面积没有销售员承诺的那么大,仅有13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单位计算,少了整整14平方米,多收房款63000元。点评:依据《房屋测量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值需要实际测量,而非与使用面积系数换算的简单关系,开发商利用购房者不懂专业知识,多收了消费者14平方米的房款。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