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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特殊慢性病鉴定8日申报 异地安置人员可网上申报
2010-09-06 09:42:13 来源:生活报  作者:王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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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申报、体检将于8日开始。凡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2010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均可申报。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保人员可正常参加特殊慢性病的申报体检。哈市2010度特殊慢性病申报体检时间为9月8日至9月17日。

  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及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参保人员均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据了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相关规定参保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请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15种病可获补贴

  高血压病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期),血友病,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等15种特殊慢性病患者可申报。

  在申报程序完成后,申报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鉴定档案,根据体检医院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审意见,经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异地安置人员可网上申报

  据了解,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于申报期间内携带《哈尔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及申报材料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体检。也可通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blss.gov.cn)进行申报,按网上通知时间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体检。

  鉴定结果10月20日开始查询

  体检结果于10月20日至10月29日在体检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体检结果。

  体检合格的申报患者,于体检结果查询日期内到体检医院领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自本年第四季度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专家详解申报政策

  5日,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对申报政策进行了解读。

  欠费停保人员也可申报

  因欠缴医疗保险费暂时停保的参保人员(不包括退保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进行申报,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待单位或个人补齐医疗保险费后,按季度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卧床患者可申请往诊

  居住在哈尔滨市区,长期瘫痪卧床不起,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到定点体检医院领取《特殊慢性病鉴定表》,申请往诊(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鉴定)。

  居住在呼兰区,长期瘫痪卧床不起,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到哈尔滨市中医医院申请往诊。

  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医院审核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患者,于9月27日至30日期间,由所在透析定点医院负责审核并填报《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由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统一到哈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到哈市医保中心审核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由本人携带患者身份证、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代办人还需携带患者本人户口本),于第三季度报销时统一到哈市医保中心一楼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

  六类特殊疾病申报有指定医院

  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到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体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进行申报体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体检。

  申报精神分裂症病种的患者需出具申报人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及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小组出具的会诊诊断意见),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

  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二次鉴定

  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本人可于11月2日至4日期间到申报医院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申请表》,申请二次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4、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近期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申报体检地点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银行街70号,电话:0451-82576518);

  (2)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买卖街176号,电话:0451-84883060/84883057);

  (3)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电话:0451-55601245);

  (4)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电话:0451-88029617);

  (5)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电话:0451-88029238);

  (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南岗区学府路45号,电话:0451-57752061);

  (7)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平房区集智街31号,电话:0451-86598230/86598021);

  (8)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道里区新阳路415号,电话:0451-84886977);

  (9)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南岗区和兴路32号,电话:0451-82130275);

  (10)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0451-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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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