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1日讯 中秋、国庆两个长假临近,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分别为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二是休息日,分别为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表示,基于假期分类不同,加班费支付方法也略有不同。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单位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工资;而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工资。
对于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节假日期间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劳动者因加班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在加班时最好保留“考勤表”、“工资表”、“排班表”等能体现加班的凭证,以便在出现加班费争议时,能拿出凭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