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市供热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哈市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报销职工热费“不分男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凡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或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