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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停热通报程序:停热超4小时须退赔热费
2010-12-09 10:43:1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志华 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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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9日讯 需要停热4小时以上进行维修、抢修,供热企业应履行通报程序,向用户及社会通报,并在供热期结束后依据相关规定向用户退赔热费。记者昨天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按照哈尔滨市出台的停热通报程序,不履行程序热企将被记入不良记录。

  据了解,为加强供热监管,规范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维护热用户的合法用热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供热期供热企业设施设备维修抢修通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供热期间供热企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需停热4小时以上(含4小时)进行维修、抢修的,供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报程序:及时在供热区域内小区公示板、单元门口张贴通知,告知热用户停热的原因及恢复供热的时间,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及时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通报供热故障原因、停热区域、停热时限,以及预计恢复供热的时间;及时报告“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以及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便于相关部门做好用户解释和稳定工作。

  按规定,在整个供热期内,对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维修、抢修造成停热的,供热期结束后按累计停热时间,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退赔用户热费。对不履行通知要求的供热企业,将纳入供热企业诚信档案、信誉等级评价不良记录,由区供热办、街道办事处进行综合统计,提出处理意见。

  新闻链接:热费退赔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足够热量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折算退还热费。用户首次测温结果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室温,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退费时段应从首次测温之日起至复测达标之日止。日标准热费=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