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2日讯(记者 杨林川)今年是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战之年,年底前将全面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为黑龙江省“十一五”林业产业发展的辉煌划上完美的句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顺利
近年来,黑龙江省紧紧围绕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这一核心,突出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改革重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也是国家重点国有林区。现有集体林面积123万公顷,占市县林区林业用地面积的12%。集体林权制度历经几次演化,在“分与统”“放与收”的调整中,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及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2008年12月初,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今年初,省委省政府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提前一年即今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
“四级书记负总责、行政首长亲自抓”,通过签订林改责任状、效绩考核、政府督办等方式加以推进,保证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截至10月末,黑龙江省已累计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面积1574万亩,占集体林总面积的85.4%,已发林权证面积1170万亩,占明晰产权面积的74.4%。清理和完善过去承包合同27.7万份,调处林权争议1286起。目前,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推进顺利,今年年底将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
同时,黑龙江省向国家林业局推荐了克东、汤原、依安、拜泉、青冈、林口县等六个林改典型,经国家林业局核实,给予充分肯定,并确定克东、汤原、拜泉等三个县为全国百名书记典型县。
林改配套政策措施日臻完善
黑龙江省在推进明晰产权主体改革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深化改革配套措施,为林权改革扎实有效地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省选择三个县进行了集体林采伐制度改革试点,通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探索新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规范集体林流转行为。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改革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明确流转各项要求。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盘活森林资源资产,防范信贷风险,省林业厅协调省农村信用社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林地经营者延伸产业发展开辟了融资渠道。
——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省一些县市,在推进集体林权主体改革的同时,根据要求在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服务协会、林业产业综合服务中心等方面进行了有效尝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初显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划出了一条昂扬向上的发展曲线。通过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完成明晰产权的地方,已感受到林改给林地经营者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给当地林业发展带来的生机和活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经营主体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林业生产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蕴藏在农民群众中的潜在生产力得到迸发。造林由靠政府推动的“要我造”转变为政策拉动的“我要造”,选好苗、种活树、育成林成为农民群众的自发行为。
林地经营者兴林致富活力大增。林改赋予了经营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少农民依托林地,发展林业产业,收入明显增加。护林、防火的内在机制和动力发生根本改变,“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根据林改后的新特点,齐齐哈尔市讷河、依安县等地,一些农民承包到林地后,自愿联合,成立了多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地解决了林业生产经营中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等难题,进一步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与此同时,全省各地在林改过程中,确保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减少了涉林纠纷隐患,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已在黑龙江省多个地方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林权人融资延伸产业提供了很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