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行政复议确认执法责任案件移送追究责任办法》。
据悉,《办法》适用于哈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确认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的移送与责任追究。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根据《办法》,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行政复议机构未按规定移送行政复议案件、监察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