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1日讯(记者 高长利 岳云雪)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提交市人大审议。
被动吸烟受危害程度超过主动吸烟
二手烟草烟雾,即“二手烟”,是指从卷烟或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且通常与吸烟者散发的烟雾混杂在一起。科学研究证明:吸烟和被动吸烟是肺癌、慢性呼吸道系统疾病、冠心病、脑卒中等各种疾病发生和死亡的重要危险因素。而且被动吸烟受危害程度超过主动吸烟,“二手烟”危害成为人类健康水平提高的极大障碍。因此《条例(草案)》中将名称确定为《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以更好地突出保护不吸烟者生命和健康权。
界定防止二手烟传播的场所
《条例(草案)》对禁止吸烟场所界定。根据我国签订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例(草案)》对禁止吸烟,防止二手烟传播场所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妇幼保健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室内外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旅馆、餐饮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室内工作场所等。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工作
《条例(草案)》对执法机制进行了明确。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涉及面广,仅仅靠一个部门管理是难以承担的,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头负责的执法机制。规定了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执法方式,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部门进行监督执法。政府委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日常协调和监督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环境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一是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向进入该场所或者预约进入该场所者主动宣示禁止吸烟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二是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是,对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其吸烟或者停止服务;对不听劝阻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非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可行使权利
《条例(草案)》明确了非吸烟者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利。规定了非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可以行使的权利,一是劝阻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是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烟职责;三是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在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吸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条例》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履行劝阻和报告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