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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住房“限购令”今起执行
2011-02-28 15:31:02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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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购令”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的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则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今日哈尔滨正式出台房产“限购令”细则,新规将于28日实行,拥有两套住房的哈尔滨市家庭将不能再买房。

  限购范围:哈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和阿城区。

  总体要求: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和阿城区)向其售房。

  时间界定: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同时,哈尔滨此次“限购令”的截止时间未明确,将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控。

  特别注意: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哈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

  “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从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对此,哈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购房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房,最大的风险是新购住房过不了户或合同备不了案。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