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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警用车辆管理 树立检察官良好形象
2011-03-03 09:32:56 来源:伊春日报  作者:冯雅清 吴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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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伊春3月3日电 为了进一步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兑现检察机关在伊春市第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对全市人民的郑重承诺,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从强化自身监督做起,严格加强市、区(县)两级检察机关的警用车辆管理。

  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伊春市人民检察院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并下发到各基层检察院,严格规定“七不准”。一是不准把警用车辆及牌照转借他人;二是不准将非因公务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三是不准酒后驾驶警用车辆;四是不准在驾驶警车过程中随意亮警灯、鸣警笛;五是不准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六是不准在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七是不准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

  为了突出加强警用车辆管理的严肃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2日下午通过视频传输系统,对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和21个基层检察院,就关于开展加强警用车辆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同时将采取以下三个措施对“七不准”内容进行检查。一是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协调,通过他们对检察机关外部是否存在使用“属于走私、被盗抢、非法扣留、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擅自喷涂检察警车外观标志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等“警检”标识车辆进行检查清理,以免给检察机关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影响。二是主动邀请公安交警部门对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警用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三是检察长、班子成员及检务督察部门将采取不定期、事先不通知的方式走上街头或深入基层进行暗访,一经发现违规使用警车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在检查中发现有酒后驾驶警车、其它机动车辆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