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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农合住院起付线确定 省市级医院不高于500元
2011-03-19 09:30:1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周智明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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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9日讯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农民自愿参合,到医院看病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报销,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

  《办法》规定,凡本市居住在农村的居民(简称“农村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农合。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重复参加新农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调的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筹资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了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起付线标准。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符合政策性报销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报销。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执行标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100元;在区、县(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300元;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500元。

  《办法》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按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农村居民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农村低保家庭、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住院的,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

  《办法》规定,参合农民在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自治疗终结出院时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报销补偿款。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