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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胰腺炎当癌治 患者打7年官司终获赔35万元
2011-04-06 09:23:5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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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6日讯 一患者被哈市某医院诊断为胰头癌并进行了消化道改道手术,术后发现所患疾病不是胰头癌而是胰腺炎,根本不需要放疗和手术,愤怒的患者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经过7年讨说法,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需支付患者季先生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共计近35万元的赔偿费。

  据了解,2000年2月,七台河市市民季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胃胀不止。当年10月,他在家人的陪伴下到我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胰头占位,具体病情需要开刀后才能确诊。听完医生的话,季先生同意手术。手术过程中,该医院医生根据当时季先生症状诊断其患上了“胰头癌”,无法根切,为其进行了消化道改道手术。手术后,因季先生出现消化功能紊乱、轻度贫血等症状,该医院医生建议其回家继续治疗,并在必要时进行放疗。

  回家后,季继续接受治疗,没想到其家乡的七台河市医院却告诉他,他患的是胰腺炎,不是“胰头癌”,不需要进行放疗和手术。半信半疑的季先生又先后到佳木斯市医院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确认,两家医院均诊断其所患不是“胰头癌”,而是胰腺炎。

  手捧着3家医院的诊断,2003年,季先生一纸诉状将哈市某医院告上法庭讨个说法,可没想到这一“讨”就是7年。2006年,一审法院判决他败诉,他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一审法院判其胜诉,误诊医院不服又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季先生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原告季先生诊断胰头癌(胰腺癌)医学依据不充分,被告医院术前、术中存在检查不全面的医疗缺陷,给予原告消化道改道手术缺乏足够依据,造成原告在术后竖线消化功能紊乱、轻度贫血等症状。根据此鉴定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需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近35万元的赔偿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哈市某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