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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餐位费须事先告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答复收餐位费问题
2011-04-07 09:28:4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媛
东北网4月7日讯 昨天下午,针对哈尔滨日报3月30日刊发的《走了餐具费,来了餐位费》一稿中关于餐位费是否该收取的问题,市物价局给予答复:餐饮业经营者收取餐位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取哪些费用应该事先告知。
据市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餐饮业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属于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据此,该人士明确指出,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取哪些费用应该事先告知。如不实施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强行收费,消费者可以拨打12358投诉举报,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