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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04-21 08:58:28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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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一、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到场”的表述删除。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表述为:“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二、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修改为“其他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临时占用车行道或者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规定修改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规定修改为:“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责任编辑:张隽珊